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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乔小文与陶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文,陶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号申请人乔小文。被执行人陶新贤。申请执行人乔小文与被执行人陶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乔小文借款1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仅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余款5000元未给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迪审判员  段先年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