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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顾召法、刘子予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顾召法,刘子予,苏诒鹏,临沂金凯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00100000744,营业场所: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顾召法。被执行人:刘子予。被执行人:苏诒鹏。被执行人:临沂金凯隆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行注册号:371300228049259,住所兰山区广场世纪城BC座1902室。法定代表人:顾召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证执字第171号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诒鹏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立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