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鹏飞与王欣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鹏飞,王欣江,巴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63号申请人:董鹏飞。被申请人:王欣江。被申请人:巴树军。申请执行人董鹏飞与被执行人巴树军、王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巴树军、王欣江偿还申请执行人董鹏飞借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董鹏飞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巴树军、王欣江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其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垦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