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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褚某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