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褚某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