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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颖与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颖,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899号申请执行人朱颖,女,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马峥楠,上海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相迪龙,董事长。原告朱颖诉被告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朱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3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6,3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息12%计算);诉讼费59,86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83,78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集中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中街199弄94、108号的313、314、306、307、308、309、310、302、303、304、305;83、99号的301、302、303、304、305、306、307、308;8号1-3层;81号;7、31号的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83、99号的301、302;39号1-2层;3号1-2层;41号1-2层;4号1-3层;6号1-3层;141号的301、302、303、304、305、306、307、308;15号1-2层;1号1-2层;21号1-2层;233号1-3层;25号1-2层;29号1-2层;11号1-2层;13号1-2层的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为第四、五抵押权人。上述房产均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案件的执行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案件的执行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允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