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进朝与大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朝,大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30号原告:杨进朝。被告:大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大城县新华西街。法定代表人:邢哲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朝诉被告大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进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