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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进朝与大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朝,大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30号原告:杨进朝。被告:大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大城县新华西街。法定代表人:邢哲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朝诉被告大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进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