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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张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14日,原告周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