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40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与沈阳路交界。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韩抒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中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二、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韩抒怀对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940元,由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韩抒怀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查封的房地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