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天耀与袁清花、王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耀,袁清花,王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耀,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袁清花,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11日。被执行人王锡昌,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天耀申请执行袁清花、王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清花、王锡昌的银行存款1957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