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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宗银,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禹颖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