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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支行与汤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支行,汤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支行,住所地:峨眉山市。负责人:吴艳虹。委托代理人:雷晓容。被执行人:汤明宇,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市三江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支行申请执行汤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7544.63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421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5)乐市三江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