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行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某某、夏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行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温某,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26岁,汉族,清水县人。被执行人夏某某,女,25岁,汉族,清水县人,系宋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夏某某清卫计征决(2015)第8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该征收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某、夏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政策生育规定的事实,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856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宋某某、夏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清卫计征决(2015)第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梅审判员 鲁智荣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