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旺与崔彪、田海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崔彪,田海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刘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崔彪,农民。被告:田海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诉被告崔彪、田海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旺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