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张××,农民。被告付××,女。原告张××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再婚,被告付××系初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感情一般。2014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尚不牢固。通过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付××因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便离家出走,无法取得联系,放弃了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双方的情况,本院准许原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确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故本院对该事实暂不予认定,原、被告对财产分割问题均可另行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与被告付××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裕波审 判 员 王家祥人民陪审员 杨金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