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游克朝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克朝,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克朝。委托代理人:雷飞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鸿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游克朝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游克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开元代理审判员 龚 璟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