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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铁诉被告赵吉华、罗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赵吉华,罗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铁,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赵吉华,男,出生日期及住址不详。被告罗安银,女,出生日期及住址不详。原告张铁诉被告赵吉华、罗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赵吉华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4月26日前归还,但至今未清偿,被告罗安银现虽已与赵吉华离婚,但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4.8万元。”案件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吉华地址未能查询到相应居住信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为此本院通知原告张铁在限期内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期满后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铁的起诉。已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3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审判员  穆峻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