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刘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某同意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白某某的追偿权,被执行人白某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30590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偿还21000��、被执行人刘某偿还959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350元均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