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黑某某,男,1980年3月24日生,回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马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黑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阳县支行存款4719.65元之后,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黑某某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的其它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马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恢字第29号执行案件对(2013)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