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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黎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黎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已经与被告戚某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了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祝光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培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