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黎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黎某。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已经与被告戚某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了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祝光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培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