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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余×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23号余×:你因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认定金×实施了抛洒材料这一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且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失真,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金×加重量刑,依法应予纠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金×为达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事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你所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失真及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在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金×的犯罪事实,金×对该事实亦予供认。原裁定根据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处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