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颖会与黑龙江省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会,黑龙江省宾西牛业有限公司住宾西开发区宾富路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颖会,住宾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宾西牛业有限公司住宾西开发区宾富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志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颖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宾西牛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344.33元,迟延履行利息745.73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40.06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宾劳仲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