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祎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