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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志勇与姜子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志勇,姜子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志勇,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继宏,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子洋(又名姜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志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志勇及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被上诉人姜子洋的委托代理人陈增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薛志勇。审 判 长  冯晓彬代理审判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蓉函安塞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薛志勇与姜子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不是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原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否适当。二、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出售的十二间房屋中,有六间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规划许可证,其余六间房屋没有房产证。因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对其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应进一步核实。如果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认定合同有效,是否适当。三、被上诉人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只办理六个房子的过户手续是否适当。四、对于三十万元贷款应由谁负责办理事实不清。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