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全龄与张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龄,张继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王全龄。被告:张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龄诉被告张继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龄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全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全龄负担。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闵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