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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诉被告林泽明、苏美娟、赖家强、吴金炎、赖文革、郑主东、李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林泽明,苏美娟,赖家强,吴金炎,赖文革,郑主东,李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43号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苏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温理华,男,该社员工。被告林泽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苏美娟,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赖家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吴金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赖文革,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郑主东,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李志荣,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洋信用社诉被告林泽明、苏美娟、赖家强、吴金炎、赖文革、郑主东、李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  祥  源人民陪审员 赖  春  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