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简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简某,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简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位于本市鼓楼区和燕园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简某房屋补偿款462694.25元。本案诉讼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刘某和简某各负担1275元;涉案房屋的评估鉴定费用11000元,由刘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刘某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简某执行款469059.25元。被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简某15万元,余款于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余款全部付清为止;上述15万元付至法院账户后,则简某需将其南京市鼓楼区和燕园16幢三单元501室房屋内户口迁出,简某待其户口迁出后来法院领取上述15万元;如刘某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则简某需协助刘某将南京市鼓楼区和燕园XX幢X单元XXX室房屋进行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如刘某有一期未履行上述还款,简某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鼓执字第1556号离婚纠纷案件,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8935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简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松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