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蒋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