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永忠诉马士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委托代理人秦某,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保临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马某、信达财保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褚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