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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永忠诉马士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委托代理人秦某,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保临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马某、信达财保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褚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