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某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王某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温江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某诚,主任。委托代理人吉军,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某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代理人吉军、被告王某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诉称,2012年5月24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签订温江区瑞泉馨城共耕街**号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租金每月12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其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合同期满,被告迟迟不向原告返还租赁物,被告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来院诉请判令被告将温江区瑞泉馨城共耕街**号商铺腾退给原告;被告支付2013年3月26日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比照租金每月853元计算);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王某德辩称,房屋租金一直缴纳至2015年4月,按照规定,我是当地的拆迁户租金按照6元/平方米计算,2015年3月去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原告拒不接受。当时餐饮街条件差,在被告及其他商户的共同努力下,把餐饮街建设好了,原告就试图将被告赶走,被告作为政府机关应考虑民生。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一、甲方将瑞泉馨城共耕街**号商铺(面积71.13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营餐饮。二、租期一年,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租金每月12元/平方米,第一年减免半年租金,第一年收取5121元。三、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到期前30日与甲方协商,甲方视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是否协商签订续租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五、租金每年一付,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当期金额5%收取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八、合同终止,甲方不对乙方进行的装修装饰给予任何补偿。合同签订后,被告用承租房屋经营餐饮,并按期缴纳租金至2015年3月底(每年租金5121元)。原告陈述因花土社区群众缺乏活动用房,多次找社区及街办反映,为解决社区群众活动问题,原告遂未就被告续租达成一致,因被告拒不腾退承租房屋,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瑞泉馨城系温江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发包修建,并在规划、国土部分补办了用地申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温江区规划局、国土局项目用地意见、被告提交的租金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书面合同,原、被告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事实上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2015年3月不续租并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拒不搬离,应承担至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成都市温江区瑞泉馨城共耕街**号商铺腾退给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二、被告王某德按每年5121元/年承担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该费用于腾退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三、驳回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7.23元,由被告王某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昝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