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冉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59号原告:冉某,女,生于1994年,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现住黔江区。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冉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冉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