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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庶来与于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庶来,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庶来,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浩,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庶来与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