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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周绍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周绍莲,武庆东,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830002-3。法定代表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周绍莲,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武庆东,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猛,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临兰商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绍莲、武庆东、张猛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