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1101号星湖101广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兆飞。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厦1211室。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南通星湖城市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