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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霞与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孙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王霞,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职务经理。被告:孙海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霞与被告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裕达公司)、孙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张敏,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孙海芹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守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诉称:2012年10月20日,被告濮阳裕达公司向王霞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王霞出具了借据,被告孙海芹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濮阳裕达公司已偿还王霞本金1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11月20日。现王霞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5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另计。被告濮阳裕达公司、孙海芹共同辩称:1、对原告和濮阳裕达公司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按照无息借款处理;2、濮阳裕达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至本案开庭时,已支付216000元,原告在诉状中也自认收到相应款项;3、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已明显超过担保期间。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借据一份。证明2012年10月20日,濮阳裕达公司借王霞25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约定利息2分。2014年8月10日偿还本金10万元,之前利息已付清,由被告孙海芹在借据中书写备注。2、录音光盘一份。证明濮阳裕达公司借王霞25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濮阳裕达公司、孙海芹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代理人对借据正面书写内容真实性无异议,背面书写内容是否是孙海芹本人书写,需向本人核实。该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需向当事人核实,录音内容没有明确月息为2分,只是一方自称月息2分,另一方并未对该内容确认,录音内容与涉案借款是否存在关联性无法查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向孙海芹核实,孙海芹认可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已付清至2014年11月20日,借据背面内容为濮阳裕达公司会计书写。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0月20日,濮阳裕达公司向王霞借款25万元,并为王霞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月利率2%,在借据上加盖了濮阳裕达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建林手章,孙海芹在担保人处签字。2014年8月10日,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已付清至2014年11月20日。剩余本金15万元及2014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濮阳裕达公司、孙海芹为原告王霞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法律关系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成立。濮阳裕达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王霞要求被告濮阳裕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孙海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濮阳裕达公司的上述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与事实不符,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在保证期间内借款利息均是由孙海芹支付,对被告辩称孙海芹担保期限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霞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孙海芹对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濮阳市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孙海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程瑞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