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坚定与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坚定,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3号申请人:李坚定。委托代理人:郑光海、江雪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钱忠宏。申请人李坚定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李坚定已向本院提供23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坚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坚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总值2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