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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楠诉被告张楚昀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6222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楠诉被告张楚昀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8129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楚昀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张晓峰之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被告张楚昀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张晓峰存在直系血亲关系,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原告李楠诉被告张楚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李楠诉被告张楚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