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王小俊、赵建明、赵合生、赵铁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王小俊,赵建明,赵合生,赵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4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负责人李五星,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廉云岗,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王小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赵建明,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赵合生,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赵铁民,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小俊、赵建明、赵合生、赵铁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垣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宝选审判员 聂 峰审判员 赵李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