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居委会一组47号。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高山居委会新建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共计1074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变卖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