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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严萍与陈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严萍,居民。被执行人陈克卫,居民。申请执行人严萍与被执行人陈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开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