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张福昌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海,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张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71-2号申请人原告张建海(曾用名张连海)被申请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福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张福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南分理处账户存款1092.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张福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南分理处账户存款1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