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任永宽与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宽,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07号原告任永宽,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瑞高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瑞高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委托代理人彭定辉,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文化服务中心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998-7。法定代表人周科,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飞,男,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宽与被告重庆科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任永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任永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