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与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09号申请人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因本院在另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享有的49%的股权,目前正在对该股权进行评估。2015年7月9日,申请人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志勤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