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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沈××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31号原告��××。被告葛××,天津市隆盛皮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