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弓克利、奇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弓克利,奇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张飞。被执行人弓克利。被执行人奇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奇爱玲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奇爱玲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