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金荣与何振东、高伟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荣,何振东,高伟荣,高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付金荣,职工。被告何振东。被告高伟荣。被告高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详见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振东在惠民县农信社何坊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高伟荣在惠民县农信社何坊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告高立国在惠民县农信社何坊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被告高立国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M×××××)。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过户,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