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和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由父母包办,于2014年1月14日在东张镇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磨合,导致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被告还经常找茬,对原告采取辱骂、诬陷等人身攻击方式,使原告的思想、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2015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的离婚协议,确认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当时看清楚协议内容后才签字的,由于当时被告的户口簿在其父母处,所以当时双方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被告陈某关于结婚彩礼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若被告陈某主张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若反诉返还彩礼,因超过反诉的期限,应当另案主张。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可修复的地步,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为筹备婚礼花费三十几万元,其中十八万元是向亲友借的,被告很珍惜这段婚姻。原、被告属自愿结婚,但原告从未珍惜过夫妻恩情,不履行照顾家庭的责任,经常与其他异性交往甚密,一旦被告劝她,即引起争吵。原告私自远行,也不与被告商量。被告确于2015年4月7日签了离婚协议书,但那是原告硬要被告签订的,被告实际是不同意离婚的,要求原告返还聘礼,原告不同意,被告是在法院通知应诉的时候才拿到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的,原、被告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过离婚。被告的母亲方雪英身患尿毒症,于2012年治疗至今已经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返还聘礼13万元。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月14日在福清市东张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陈某认为原告王某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未珍惜夫妻感情且未履行好照顾家庭责任,原、被告双方常因此产生争吵。2015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双方未持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4月17日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另查,被告陈某母亲方雪英患尿毒证,需规律性血液透析治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被告提供的患者为方雪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相片五张为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但未依此向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该份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离婚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法和好的事实。原告王某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事实主张,未得到被告陈某认可,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互谅互爱,消除夫妻矛盾,恢复和谐婚姻家庭关系。被告陈某关于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的请求,依法应当以原、被告离婚为前提条件,被告陈某既要求维持婚姻关系又要求返还结婚彩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凤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周帆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