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长浩与张继洲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浩,张继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08��原告吴长浩。被告张继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浩诉被告张继洲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长浩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