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鞠真刚、刘泽慧等与刘江、张洪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真刚,刘泽慧,杨屿,李静,杨帅,白建忠,王慧贤,王海洲,刘江,张洪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鞠真刚。原告刘泽慧。原告杨屿。原告李静。原告杨帅。原告白建忠。原告王慧贤。原告王海洲。被告刘江。被告张洪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鞠真刚、刘泽慧、杨屿、李静、杨帅、白建忠、王慧贤、王海洲与被告刘江、张洪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鲁VF714**号小型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1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洪祥所有的鲁VF714**号小型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