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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桑永超与张晓峰、姜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永超,张晓峰,姜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桑永超,男。被告:张晓峰,男。被告:姜忠伟,女。原告桑永超与被告张晓峰、姜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桑永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桑永超承担。审判长  赵建强审判员  韩 蒸审判员  郭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