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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黄敏茜与黄杰红所有权确认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茜,黄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黄敏茜,女,200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凌玲,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杰红,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黄敏茜与被告黄杰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9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敏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黄杰红配合权利人黄敏茜办理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支付欠款人民币10,42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因相关部门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审税手续,造成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同时被执行人黄杰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本院已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至申请执行人,但相关部门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审税手续,造成申请人短时间内无法过户。同时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以后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93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